摩托车检测
时间:2010-07-17 22:34来源:unknown 作者:北京眼维他科技发展有 点击:次
2小时前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 A.1 制动试验 A.1.1 总则 A.1.1.1 制动装置所规定的性能用制动距离和/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制动装置的性能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测量相应初速度下的制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 A.1 制动试验 A.1.1 总则 A.1.1.1 制动装置所规定的性能用制动距离和/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制动装置的性能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测量相应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确定。 A.1.1.2 制动距离是指从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起到车辆停止时车辆所驶过的距离。制动初速度(V1)是指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的车辆速度,该速度应不小于试验规定速度的98%。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dm)通过下面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dm——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v1——初速度 vb——0.8 v1 ve——0.1 v1 sb——从v1 到 vb的距离 se——从v1 到 ve的距离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1%,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也可通过其他方法来确定,此时其准确度应在3%以内。 A.1.2 按下列条件进行道路试验以测量制动性能: A.1.2.1 被试车辆的载荷状态应符合各型试验的规定,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A.1.2.2 应按规定的方式和速度进行各型试验。如果车辆的最高车速不符合试验规定的车速,应在规定的替代条件下进行试验; A.1.2.3 应在车轮不抱死、车辆不偏离试验通道和无异常振动的条件下测量规定的制动性能; A.1.2.4 为了获得规定的性能,试验期间作用在控制器上的力不得超过该类型试验车辆所规定的最大值。 A.1.3 试验条件 A.1.3.1 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行车制动试验: A.1.3.1.1 试验或系列试验开始时,轮胎应为冷态,并且轮胎气压应为车辆静止时车轮实际承受载荷所规定的气压; A.1.3.1.2 当需要在加载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车辆应按制造厂要求的质量分配加载; A.1.3.1.3 所有0型试验,制动器应处于冷态,即制动盘或制动鼓外侧测得的温度应低于100℃; A.1.3.1.4 驾驶员应坐在正常驾驶的位置上,并且整个试验期间应保持同一位置; A.1.3.1.5 试验场地必须平坦、干燥,并且有良好的附着力; A.1.3.1.6 应在不致于影响试验结果的风速条件下进行试验。 A.1.4 0型试验(行车制动) A.1.4.1 总则 行车制动最低性能限值见各类型车辆的规定,车辆应同时满足规定的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但这两个参数不必都进行测量。 A.1.4.2 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 试验应按该类型车辆所规定的速度进行,该速度值应满足一定的公差范围。对于装有两套独立行车制动装置的车辆,应分别进行试验。各类型车辆的每套制动装置应达到其最低性能。 A.1.4.2.1 如果车辆装有手动变速箱或可手动脱开变速箱的自动变速器,应在变速箱不运转、脱开离合器或采用其它方法脱开发动机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A.1.4.2.2 对于装有其它型式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在其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 A.1.4.3 两轮 摩托车 (L3类)、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与正三轮 摩托车 (L5类)接合发动机的0型试验 试验应在空载、不同车速下进行,最低试验车速应为车辆最高车速的30%,最高试验车速应为车辆最高车速的80%与160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应测量实际的最大性能数值,并与车辆制动状况一起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如果车辆装有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该两套制动装置应在空载条件下同时进行试验。 A.1.4.4 湿制动器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 应按两轮轻便 摩托车 (L1类)、三轮轻便 摩托车 (L2类)、两轮 摩托车 (L3类)和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进行本项试验(下述A.1.5.1的封闭式制动器免除本项试验)。除本附录A.1.5所述的喷湿制动器规定外,本试验程序与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相同。 A.1.5 湿制动器试验的特殊规定 A.1.5.1 封闭式制动器:装有在正常行驶条件下不透水的传统鼓式制动器或全封闭盘式制动器的车辆,不必进行湿制动器的0型试验。 A.1.5.2 湿制动器试验应在与干制动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除了安装制动器喷水装置外,制动系统不得有任何变动或调整。 A.1.5.3 在每次制动试验中,试验装置应以15L/h的流量连续给每只制动器喷水。同一车轮上的两只盘式制动器应看成是两个制动器。 A.1.5.4 对于外露或部分外露的盘式制动器,规定的水流量应直接喷在旋转的制动盘上,并使其均匀地分布在摩擦衬块滑过的盘面。 A.1.5.4.1 对于全部外露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在摩擦衬块前45°处直接喷向盘面; A.1.5.4.2 对于部分外露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在护罩或护板前45°处直接喷向盘面; A.1.5.4.3 水流应从一位于制动盘与摩擦衬块接触部分内缘以外、且距外缘2/3处的单孔喷嘴垂直地连续喷向制动盘表面(见图A.1)。 A.1.5.5 对于不符合上述A.1.5.1规定的全封闭的盘式制动器,水流应按本附录A.1.5.4.1~A.1.5.4.3 所述的位置和方式,喷向护罩或护板两侧,当喷嘴位置与通气孔或检查孔重合时,应在该孔前90°处进行喷水。 A.1.5.6 因车辆上装有固定件而不能按A.1.5.3和A.1.5.4规定的位置喷水时,应在大于45°而不受阻挡的第一点处喷水。 A.1.5.7 对于不符合上述A.1.5.1规定的鼓式制动器,规定的水流量应均匀分布在制动装置(即制动鼓盖和制动鼓)的两侧,喷嘴应位于制动鼓外缘到轮毂中心距离的2/3处。 A.1.5.8 根据A.1.5.7以及喷嘴不应与制动鼓盖上通气孔或检查孔重合或在其15°范围内的要求,鼓式制动器的喷水装置应位于能够获得连续喷水的最佳位置。 A.1.5.9 为了保证正确喷湿制动器,在系列试验开始前,应按下述条件驾驶车辆: 喷水装置按本附录规定连续喷水; 以规定的试验速度; 不得操作待试验的制动装置; 试验点前的行驶距离不少于500m。 A.1.6 I型试验(衰退试验) A.1.6.1 特殊规定 A.1.6.1.1 所有两轮 摩托车 (L3类)、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和正三轮 摩托车 (L5类)的行车制动装置必须在满载条件下,依下述A.2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制动停车试验。对于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只需对该系统进行Ⅰ型试验。 A.1.6.1.2 Ⅰ型试验分三部分进行: A.1.6.1.2.1 按本附录A.2.1.2或A.2.2.2.1要求先进行一次单独的0型试验; A.1.6.1.2.2 按下述A.1.6.2要求再进行10次重复制动停车的系列试验; A.1.6.1.2.3 完成A.1.6.1.2.2规定的试验以后,尽可能快地(1min内)按A.1.6.1.2.1相同的条件(尤其是制动力尽可能不变,其平均值不超过A.1.6.1.2.1实际使用的平均制动力)进行一次单独的0型试验。 A.1.6.2 试验条件 A.1.6.2.1 试验车辆和制动器不应受潮,制动器应为冷态,即制动盘或制动鼓外侧的温度低于100℃。 A.1.6.2.2 试验初速度 A.1.6.2.2.1 对于前制动器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100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A.1.6.2.2.2 对于后制动器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80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A.1.6.2.2.3 对于联动制动系统试验,应为:70%最高车速和100km/h两者中的较低值。 A.1.6.2.3 两次相邻制动起点之间的距离应为1000m。 A.1.6.2.4 变速箱和(或)离合器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1.6.2.4.1 如果车辆装有手动变速器或可手动脱开变速箱的自动变速器,在每次制动停车过程中应使用能够得到试验初速度的最高档位进行试验。 当车速降到试验初速度的50%时,应脱开发动机。 A.1.6.2.4.2 如果车辆装有全自动变速器,应在该变速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 接近测试起点时,应使用适合试验初速度的档位。 A.1.6.2.5 每次制动停车后,应立刻以最大加速度使车辆达到试验初速度,并保持该速度至下一次制动的开始。必要时,加速之前车辆可在试验跑道上转向。 A.1.6.2.6 应调整第一次制动时加在控制器的力,使平均减速度保持在3m/s2或最大减速度两者中的较低值。在上述A.1.6.1.2.2要求的整个连续制动停车过程中,该控制力必须保持恒定。 A.1.6.3 剩余性能 在Ⅰ型试验结束时,应按与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相同的条件(尤其是控制力尽可能保持不变,其平均值不超过实际使用控制力的平均值,但温度状况可以不同)测定行车制动装置的剩余性能。 若用减速度表示,剩余性能应不小于0型试验减速度值的60%; 若用制动距离表示,剩余性能应不大于下式计算的制动距离值: 式中:S1——0型试验测得的制动距离; S2——剩余性能试验记录的制动距离; a——0.1 V——按本附录A.2.1.1或A.2.2.1所规定的制动开始时的初速度。 A.2 制动装置的性能 A.2.1 关于装有仅控制前轴或后轴车轮制动装置的车辆的试验规定。 A.2.1.1 试验规定速度 V=40km/h①(L1与L2类) V=60km/h①(L3 、L4与L5类) A.2.1.2 满载车辆制动性能 对于Ⅰ型剩余性能试验(L3 、L4与L5类),应记录制动距离、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以及使用的制动控制力作为性能指标。 A.2.1.2.1 仅用前制动器制动 表A.1 车 型 电动车配件http://www.xlgzj.com
制动距离S m
相应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两轮轻便 摩托车 (L1类)
S≤0.1.V+V2/90
3.4
三轮轻便 摩托车 (L2类)
S≤0.1.V+V2/70
2.7②
两轮 摩托车 (L3类)
S≤0.1.V+V2/115
4.4②
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
S≤0.1.V+V2/95
3.6
正三轮 摩托车 (L5类)
S≤0.1.V+V2/75
2.9②
①对于最高车速(Vmax)低于45km/h的 L1 和L2 类车,或低于67km/h的 L3、L4和L5类车,应按0.9Vmax的速度进行试验。 ②如因附着力所限,使用单套制动装置不能达到该数值,则在两套制动装置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对加载车辆进行试验,并用下列数值代替:L2 类车为4.4m/s2,L3类车为5.8m/s2,L5类车为5.0m/s2。 A.2.1.2.2 仅用后制动器制动 表A.2 车 型
制动距离S m
相应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两轮轻便 摩托车 (L1类)
S≤0.1.V+V2/70
2.7
三轮轻便 摩托车 (L2类)
S≤0.1.V+V2/70
2.7①
两轮 摩托车 (L3类)
S≤0.1.V+V2/75
2.9①
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 修理工之家http://www.xlgzj.com
S≤0.1.V+V2/95
3.6
正三轮 摩托车 (L5类)
S≤0.1.V+V2/75
2.9①
A.2.1.3 空载车辆制动性能 如果计算结果表明,制动轮上的质量分配可使每个单轴制动装置能够充分发出至少2.5m/s2的平均减速度,或S≤0.1.V+V2/65的制动距离,则不要求驾驶员驾车实际试验。 A.2.2 关于制动装置中至少有一个是联动制动装置的车辆的试验规定 对于Ⅰ型剩余性能试验(L3、L4与L5类),应记录制动距离、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以及所用的制动控制力做为性能指标。 A.2.2.1 试验规定速度 V=40km/h② (L1与L2类) V=60km/h② (L3、L4与L5类) A.2.2.2 车辆应进行满载和空载试验 A.2.2.2.1 仅用联动制动系统的制动 表A.3 车 型
制动距离S m
相应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两轮轻便 摩托车 (L1类) 三轮轻便 摩托车 (L2类)
S≤0.1.V+V2/115
4.4
两轮 摩托车 (L3类)
S≤0.1.V+V2/132
5.1
边三轮 摩托车 (L4类)
S≤0.1.V+V2/140
5.4
正三轮 摩托车 (L5类)
S≤0.1.V+V2/130
5.0
①如因附着力所限,使用单套制动装置不能达到该数值,则在两套制动装置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对加载车辆进行试验,并用下列数值代替:L2 类车为4.4m/s2,L3类车为5.8m/s2,L5类车为5.0m/s2。 ②对于最高车速(Vmax)低于45km/h的 L1 和L2 类车,或低于67km/h的 L3、L4和L5类车,应按0.9Vmax的速度进行试验。 A.2.2.2.2 所有车型的第二制动装置或应急制动装置的制动 制动距离必须 S≤0.1.V+V2/65(相应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2.5m/s2) A.2.3 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若装有) 即使驻车制动装置与另一个制动装置结合在一起,它也必须能使满载车辆在18%的上、下坡道上处于静止状态。 A.2.4 作用在行车制动装置上的力 手控制力 ≤200N 脚控制力 ≤350N(两轮轻便 摩托车 、三轮轻便 摩托车 、两轮 摩托车 、边三轮 摩托车 ) ≤500N(正三轮 摩托车 ) 驻车制动控制力(若装有) 手控制力 ≤400N 脚控制力 ≤500N 对于制动手把,手握力作用点假定在离手把外端50mm处。 A.2.5 湿制动器的性能水平(最低和最高) A.2.5.1 在施加制动后0.5s~1.0s之间,用湿制动器所获得的平均减速度至少应为相同制动力条件下干制动器所得值的60%。 A.2.5.2 所用的控制力(应尽可能快地施加)应相当于用干制动器达到2.5m/s2减速度所需要的控制力。 A.2.5.3 在0型试验过程中的任何时刻,用湿制动器制动的减速度决不能超过干制动器制动减速度的120%。 内容来自修理工之家www.xlgzj.com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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